三、强化消防监督,解决火灾隐患的相关对策
(一)各部门协同作战,综合治理突出问题。消防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公共娱乐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其开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要摒弃以往“重许可、轻监管”的传统做法。针对当前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由政府牵头,协调发动工商、文化、治安和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要及时向工商、文化等负责审批的部门通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使用,切实形成行业联动的整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增强执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结合消防部队中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狠抓消防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摆正消防监督工作的位置,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利益驱动等问题,坚决杜绝在与他人的消防安全事项上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只产生负外部效应不产生正外部效应,要严厉打击在消防宣传、隐患整改、防火检查等工作中不作为的现象。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最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应该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此外,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三)从源头抓起,严把“四关”。督促各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关;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设计,对不符合规范的错误设计要退回重新设计,严把审核关;设计图纸必须报相关的审图机构进行防火审核,严把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把开业检查关;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实施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抽样性检查,通过事先公告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增强消防监督检查的溯及力,达到检查具体单位而控制社会面的理想效果。
(四)建章立制,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在制度的设计上做到“四个体现”即:体现工作内容、体现工作程序、体现责任人员、体现工作标准,在制度的落实中,做到“三个到位”:即管理过程记录控制到位,管理信息反馈到位,督办、考核、奖惩到位。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企业、农村、社区,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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