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村义务消防队未有效建立,自防自救能力低
受经济社会的影响,如今打工潮、下海热,青壮年劳务输出,留在村镇的基本上都是老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众",因此村镇基本上都未建立义务消防队,即使个别乡镇建有义务消防队的,也因人员不稳定等诸多原因,使得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村民大多数是“弱势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十分薄弱,即便发生火灾只能“望火兴叹”。
1.4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扑救困难
一是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偏僻的西部甘肃尤为突出,生活条件都不够宽裕,政府部门财政收入也相对少,无力购置灭火器材,农村集资更不容易,绝大多数乡村基础的消防设施设备都十分匮缺,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有效的控制。二是农村偏远,交通道路不便,通讯设备缺乏,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报警,即使报警,消防车辆也难以到达。三是广大农村缺水严重,生活用水都存在困难,即使修建有消防蓄水池,也会经常被用于生活饮食,消防车或机动泵在场也难以发挥作用,水源在农村是一大难题,消防给水得不到保障,并且乡村基本没有安装消火栓,没有消防水带,通常使用的灭火工具都是原始的橡皮塑料小水管、木桶木盆或橡皮盆塑料桶,致使初起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小火变大火。许多农村火灾就因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匮缺,不能控制火势造成巨大损失。
1.5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由于消防警力不足,消防监督员紧缺,市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人员仅有2至4人,承担辖区城市的消防监督管理任务力量尚且不足,对农村消防监督较为不力,虽然明确基层乡镇派出所抓消防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大多基层派出所人员对消防安全仍然不够重视,或因消防专业知识薄弱,发现火灾隐患能力不强,对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难以察觉,导致消防行政执法不力,管理效果不明显。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主要精神基本上放在城市中心城区和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上,而对农村消防工作相对顾及较少,至少尚无一专门针对农村消防监督管理的条令条例,政府、派出所和消防部门对农村防火的工作的范围、职责、要求、权限的界定不明确,操作起来有交叉,落实不够好。同时,对农村发生火灾及防火工作,缺少分析研究,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致使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盲区。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村经济发展十分重视而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指导和监督,没有督促建立乡规民约。虽然《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不少乡镇政府中仍存在“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不少乡镇消防安全工作无人抓、无人管,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不能落到实处。消防监督机构有限的警力不可能触及到乡镇村的方方面面,乡村存在的隐患得不到整改和消除。据调查,从县、乡两级政府内部消防安全检查看,政府办公楼、宿舍楼内配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廖廖无几,有的单位内部还发生了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另外,农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虽然《消防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就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但同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相比,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义务似乎很难摆上村委会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