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 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 1 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 1 次;
4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五)、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 2 年后,应每隔 3 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六)、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 10%但不少于 50 只的备品。
报警区域和部位代号和注释信息。它通过总线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处理并显示控制器传送过来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