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规范附录 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 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 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开关 ;
4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 1~3 次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 25%;
·3)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 25%;
·4)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 应抽取不小于总数 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