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使用加热设备的防火要求
点燃煤气灯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为防止煤气爆炸,应按规定次序点燃、熄灭煤气灯。点燃时次序是:闭风,点火,开启煤气阀,调节风量。熄灯时次序是:闭风,关煤气阀。停气时,应将所有开关关闭。煤气系统应严密不漏,煤气管道、灯具应勤检查,漏处应及时修理,未修好之前不得使用。禁止用火焰在煤气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肥皂来检查。可用可燃气体浓度测定仪测定空气中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含量,以确定其危险程度。
使用酒精灯和酒精喷灯时,酒精的添加量不应超过灯具容量的2/3,切勿倒满以防酒精外溢。应用火柴点燃,不得用另一正在燃的酒精灯来点,以免失火。燃着的灯焰应用灯帽盖灭,以防灯内酒精气燃。灯内酒精量使用到约1/4容量时,即应添加酒精,以免瓶内发生爆炸。
用电烘箱烘烤物料时,应根据待烘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严格控制烘烤温度与时间。烘箱宜带自动温度控制装置,且应注意检查其工作是否可靠,以免控制失灵而造成事故。升温时宜逐渐提高温度,避免升温过快。带有易燃液体的物件不得放人烘烤。易燃易爆物严禁放入烘烤。工作结束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防止长时间运行,温度升高引燃物料。
常用的小型电炉,其电热丝外露,不能用于形成易燃蒸气的物料加热。使用电炉加热时,应垫石棉铁丝网,使被加热物料受热均匀。当熔化石蜡、松香等可燃物时,应特别注意控制温度,防止大量冒烟或受热温度超过自燃点。加热易燃液体,应用液浴,油浴温度不得超过自燃点。
高温电炉应配设温度控制器,必要时应装报警装置,控制失灵时不得使用。高温电炉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腐蚀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以防引起火灾或因炉体腐蚀而产生事故。易熔、可燃、挥发、腐蚀、爆炸物不得放人炉内加热。试样应用合适的耐高温增涡盛装,包有滤纸的湿沉淀应经烘干、灰化后再送人炉膛内灼烧。熔样时应根据溶剂性质合理选择增涡材料。为防止污损,炉膛底部应填石棉板。
电烙铁操作时,应搁在远离易燃物的不燃基座上。
2.6使用电器设备的防火要求
对实验室内的各类电气设备应严格管理,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保护和维修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
有些电气设备功率较大,使用时应注意防止过载。接线应牢固,绝缘要良好,开关、导线均应符合要求,并宜使用单独的供电线路。
经常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实验室的电气设施应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及时检查和更新,避免带隐患运转。
2.7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操作时若有易燃物沾污体表,应立即洗除,切勿近火。如有氧化撇蘸叮绿野照霆,r安全32005年第4期剂沾污衣物,也应如此,否则稍微受热即易着火。
烧着的余尽火柴梗,不得乱丢或丢入废物桶,应使完全熄灭后,才可弃人桶内。
灼热的增涡、磁舟,不得放于橡皮、塑料或纸等可燃物上,应远离可燃物质,放于石棉板等不燃物体上。
操作爆炸危险性物质时,不应使用磨口玻璃瓶,以免由于启闭磨口塞时摩擦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可用软木塞、橡皮塞或塑料塞。
操作可燃物或受热分解物品的实验室,应挂窗帘以防日晒。勿将易燃物质与玻璃器皿放于日光下,防止由于玻璃弯曲面的聚焦作用产生局部高热而引起燃爆事故。
2.8易燃易裸化学物品储存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存放危险品的位置应远离热源泉、火源、电源、避免日光照射。危险品应严格密封保存,防止挥发和变质引起事故。任何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贴上标签,发现异常应及时检查验证,不能盲目使用。
实验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量不超过5kg时,应放置到金属柜内由专人保管,超过5kg应及时交回危险品库房储存。禁止把实验室当作仓库使用。
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气源钢瓶应设专库储存,使用管道供气。瓶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大量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根据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瞥装置。
电冰箱内不得存放低闪点类易燃液体。存放可燃液体时也应完全封闭,防止液体挥发遇冰箱启闭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三、注意初期火灾的扑救
对于初期火灾,应首先熄灭附近的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走可燃物质。小容器内物质着火可用石棉或湿抹布覆盖灭火。较大的火灾应根据着火物质性质选用灭火器扑救。千燥沙土、石棉毯因隔绝空气灭火,用于不能用水灭火的着火物的扑救;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灭油类及高级仪器仪表着火;干粉灭火器适用于灭油类可燃气体、电气设备及精密仪器着火;"1211”灭火器用于扑救电气设备以及贵重精密仪器着火的效果更好。钠、钾、碳化物、磷化物起火,不能用水性灭火器灭火;油浴和有机溶剂着火禁用水扑救,防止其随水流散而使火蔓延;对于锉、钠、钾、镁等类易燃金属起火,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化学品,应使用特殊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使用水灭火时应采用喷雾水流,少用直流水流,以免冲碎化学品瓶子,增加灭火的难度。在积极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