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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火灾类型

   日期:2013-04-16     浏览:20395    
核心提示:所谓的细水雾,是使用特殊喷嘴、通过高压喷水产生的水微粒。
       所谓的细水雾,是使用特殊喷嘴、通过高压喷水产生的水微粒。细水雾在消防方面的应用始于四十年代,当时主要用于特殊的场所,如运输工具等。细水雾灭火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得到飞跃性地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开始了细水雾灭火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突破。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替代常规的水喷淋、水喷雾和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它在备用状态下水容器为常压,克服了气体系统难以解决的储存泄漏等问题,日常维护工作量和费用较气体及水喷淋系统大大降低。由于它先进的灭火机理,其使用基本不受场所的限制,在陆地、海洋、空间均可应用。尤其是对高危险场合的局部保护和对密闭空间的保护特别有效。如:石化行业、军事装备、煤炭行业、医药、食品加工行业、古建筑、档案馆、商业民用建筑、地铁、隧道、大型交通车辆、水面船舶、航空航天、电力、电子行业、消防队和森警等。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对下列火灾实施灭火、抑火、控火、控温、降尘作用:

A类: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B类: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C类:汽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D类: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交通隧道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E类: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存在遇水能发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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