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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制定办法每年考核各市消防工作

   日期:2013-04-16     浏览:369    
核心提示:4月15日,记者从宁夏公安消防总队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为此,我区制定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月15日,记者从宁夏公安消防总队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为此,我区制定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市、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据了解,依据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政府向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在下一年度工作考核中,就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职责不落实导致发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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