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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社厅、公安厅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文件

   日期:2013-03-26     浏览:462    
核心提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依法对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并进行注册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后,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共同负责全省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资格评价工作,并对考试管理及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办理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在全国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消防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消防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一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推荐申报工作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等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3年3月26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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