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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关于举行2013年第二次建(构)筑物消防员 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的公告

   日期:2013-03-19     浏览:3032    
核心提示:关于举行2013年第二次建(构)筑物消防员 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的公告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关于2013年度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有关要求,2013年4月20日全国将组织进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统一考试。为切实做好我省统考工作,方便学员提前做好迎考准备,提高考试合格率,现将报名参加第一次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业名称和等级

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等级为初、中级。

二、报名对象和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经过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在建(构)筑物消防员岗位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②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③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报名时间期限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截止2013年4月10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收取300元/人,(其中理论考试100元/人,操作技能考核200元/人),报考单项的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五、考核方法和标准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全国统考,闭卷笔试方式,时间90分钟;考试试卷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相应等级的基本要求和上级有关要求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下午

考试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七、报名方式

1.各市消防协会培训机构统一报名:各地已培训合格学员可到培训单位报名,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将报考人员信息、鉴定费收集完毕后,于报名截止日前送至鉴定站。

2.个人自主报名:携带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照片(2寸白底5张)、工作岗位证明材料等资料于报名截止日前至鉴定站一楼报名。咨询电话:0575-88226025,联系人:韩老师、吴老师。

八、注意事项

1.鉴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鉴定考试单项不合格的可只报名参加该单项的考试(核),费用按单项考试计收。

2. 理论知识统考采用标准化答题卡形式,考生要自带2B铅笔、橡皮和中性笔等考试文具,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

3、考生要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备查,未带者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根据报名情况制作,准考证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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