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临近,春耕生产农事用火渐入峰期,旅游及祭祀等活动频繁,火灾隐患严重,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4月7日。
二、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七条禁令:
1. 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2. 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3.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4. 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5. 严禁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6. 严禁进山狩猎;
7. 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