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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出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2-11-27     来源:辽宁消防网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427    
核心提示:  本溪市出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电视电话

  本溪市出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本溪市消防支队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积极安排部署,联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本溪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安全管理职责化

  《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其中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就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防火安全明确化

  《规定》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中要求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并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法律责任清晰化

  《规定》还指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发现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违反者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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