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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存隐患 北海市政府下文禁止燃放

   日期:2012-11-27     来源:广西消防网    作者:消防天下网    浏览:446    
核心提示:日前,北海市政府下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

日前,北海市政府下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大多用固体酒精或蜡作燃料,升空后火焰温度高达300℃。由于风向等原因,有的孔明灯升空不久就起火了,有的则挂在路灯上,由于是明火放飞,一旦风力、风向不稳,飘落在高压电线、通信设施、加油站、民房、树木、草坪等处,对城市的公共消防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2009年以来,北海市各辖区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多见,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这一情况,北海市消防支队专题向北海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发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公安、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档进行依法查处;同时要求宣传、教育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市民、学校师生、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

《通告》还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消防、林业等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要依法处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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