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14时15分,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的稻田地内有人使用明火烧荒。由于现在是春防期间,风力较高,放荒极易引燃周围林地,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与消防队共同将火扑灭,并将违法野外烧荒者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经查,放荒者名叫郑天余,男,53岁,家住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他于4月8日13时许,在自家地上使用明火野外烧荒。郑天余本人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郑天余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次火灾的迅速及时的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依法处理,在于洪区人民群众之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并通过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向全区人民宣布,使广大人民群众再一次受到了火灾实例的深刻教育,群众的安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并结合此次火灾告诫广大群众,春防期间大风天比较多,极易发生大面积连营火灾,在生产、生活用火方面要认真吸取这一火灾的事故教训,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预防和扑灭火灾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因过失造成火灾,将给予警告、罚款、扣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火公共及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待的还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