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规范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程序,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沈阳市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及检查督促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制度。经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对已立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后,及时提醒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明确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地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各地区政府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报告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