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消防大队与464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规章等有关规定,大连支队开发区大队从2月12日起,与464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始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责任状》向各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防火档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与其它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应与其它单位或产权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筑内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车通道畅通,明确维修、维护人及责任。对单位内动用明火应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时,做到及时报警,杜绝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再报警的错误做法,同时立即组织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认真履行上述消防工作责任,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未按该责任状履行的,由单位自己承担责任,消防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