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新设立民办学校遗留的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民办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辽宁省葫芦岛市消防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通知》是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出发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据新消防法和葫芦岛市政府关于教育系统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制定出台的。
《通知》中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拟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时,须严格审查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学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的办学场所,不得投入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在此场所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理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合格的新设立的民办学校纳入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范畴,并做好书面监管移交工作;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通知》的出台,有效规范了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消除民办学校遗留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