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8月19日召开的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省政府对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法制办张渝田主任代表省政府对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进行了宣讲,并就下步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他指出,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依法强化社会安全领域里的各项工作,消防安全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认真总结我省消防工作成功经验,严格按照新《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四川省消防条例》进行修订,是强化全省社会管理、保障和谐发展、保护改善民生、促进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参考了兄弟省区消防立法成功经验,从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迫切需要的角度,把立法内容更多的向社会管理领域倾斜,针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许多科学、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职责。《条例》进一步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细化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村委会、社区组建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等消防职责,新增加了对共用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二是完善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机制。《条例》总结了省内外重大火灾及其他灾害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包括政府及单位专职消防队、街道社区村组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保障、训练等规定。针对农村消防救援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要求及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进一步扩大了消防安全救援覆盖面,有利于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强化了农村地区和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为有效引导消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提升农村消防工作水平,《条例》规定了“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池,修建消防车通道”。“农村场镇设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内容,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新理念、新思路。同时,《条例》还针对我省部分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问题,规定 “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强化火源、电源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有效弥补了该方面的法律空白,确保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消防法》关于引导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延伸细化,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增加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改变了过去消防事故处理的单一做法,引入市场风险转移机制,可较好地防范因火灾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五是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进一步赋予公安派出所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火灾事故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权,这些规定有利于缓解当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现实困难,为推动消防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警消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六是突出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分别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首次对119消防安全活动日的宣传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结合四川省消防工作实际,重点规定了学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特殊主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责任,有利于发挥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修订后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执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方面都有一些突破和创新,既强化了政府社会的管理职能,更体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怀,对于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推进法制文明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人民政府张作哈副省长就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