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14时50分,龙山县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糖化车间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无人员伤亡。火灾扑灭后,大队火灾调查工作随即展开。经现场勘查与走访询问查明:起火原因为该公司副厂长彭某勇,在未向上级报告及动火审批情况下,指使下属员工彭某松对生产车间实施电焊操作,火花溅入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引发火灾。
经大队立案调查核实,彭某勇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及彭某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均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彭某松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彭某勇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得知处罚结果如此严重,彭某勇和彭某松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