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午,长兴大队在检查过程中查获一名电焊工无证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雇主和电焊工两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当天上午,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在龙山大道进行巡查时,发现风铃绿洲工地建筑外墙上有电焊工正在电焊,从马路上远远望去就能看到钢结构施工现场电焊火花四处飞溅,再仔细一看这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周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凭着职业敏感性,大队防火监督执法人员走进该工地,发现在现场作业区域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未安排任何监管人、氧气瓶等电焊、氧焊工具随意放置,极易发生火灾。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这名电焊工出示电焊上岗证,但该男子提供不了任何证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制止电焊工停止作业,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告之其无证上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随后,大队人员将“包工头”和该名电焊工带回大队进行询问并作详细笔录。在询问过程中,电焊工告诉执法人员,他是“包工头”雇佣他从事电焊作业的,他也不知道电焊作业需要持证才能上岗。“包工头”在随后接受调查过程中告诉执法人员,他是知道电焊作业需持证上岗,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才指使他们违规作业的,不想今天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条“指使或者强制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大队依法对“包工头”张某作出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大队依法对无证电焊的蒋某作出2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后,“包工头”张某说:“此次消防部门对我的处罚教育,让我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其实现在我也很后悔雇佣无证电焊人员进行电焊作业,今后将以此为戒,努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发生此类事情。”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此次对该工地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人员的拘留处罚,既体现了长兴大队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又对辖区其他企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下一步,长兴大队将发挥隐患排查整治主力军作用,推动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深化“网格”管理工作,每日量化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做到“人人发现火灾隐患,人人开展行政处罚”,迅速掀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热潮,努力营造“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