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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日期:2015-01-05     浏览:1620    
核心提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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