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分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2)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白炽灯、高压汞灯与可燃物、可燃构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厘米,卤钨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则应大于50厘米。
(4)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遮挡灯具。灯泡的正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室外或某些特殊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有防溅设施,防止水滴溅射到高温的灯泡表面,使灯泡炸裂。灯泡破碎后,应及时更换或将灯泡的金属头旋出。
(5)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与容量必须相同,配套使用。
(6)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石棉板或石棉布)做好防火隔热处理,安装条件不允许时,应将可燃材料刷以防火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