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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日期:2015-01-23     浏览:1792    
核心提示: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l.O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佘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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