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 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補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 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II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 数
|
一、二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l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 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 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畺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 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 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加、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I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 5. 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 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5
|
20
|
15
|
9
|
-
|
-
|
|
医疗
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高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层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教学
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高层
|
30
|
-
|
-
|
15
|
一
|
||
高层旅馆、公寓、展览建
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
建筑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5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 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 5.18的规定。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
楼梯间的首层 疏散门、首层 疏散外门
|
走道
|
疏散楼梯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高层医疗建筑
|
1. 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 20
|
1.30
|
1.40
|
1. 20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 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65
|
0.85
|
阶梯地面
|
0.75
|
1.00
|
||
楼
|
梯
|
0.75
|
1.00
|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疏散
部位
|
门和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走道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
楼梯
|
0.50
|
0.43
|
0.37
|
建筑层数
|
建筑的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楼层
|
1〜2层
|
0. 65
|
0. 75
|
1.00
|
3层
|
0. 75
|
1.00
|
一
|
|
≥4层
|
1.00
|
1.25
|
一
|
|
地下楼层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
0. 75
|
一
|
一
|
与地面出人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
1.00
|
一
|
一
|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楼层位置
|
地下第二层
|
地下第一层
|
地上第一、
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
人员密度
|
0.56
|
0.60
|
0.43 〜0.60
|
0.39 〜0.54
|
0.30 〜0.42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 生设施。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ni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住宅建筑
类别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髙层
|
40
|
一
|
—
|
20
|
—
|
—
|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 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 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l.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1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