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 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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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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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多层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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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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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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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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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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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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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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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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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 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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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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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大于 24 m的单层公共建成。
2. 建筑髙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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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髙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 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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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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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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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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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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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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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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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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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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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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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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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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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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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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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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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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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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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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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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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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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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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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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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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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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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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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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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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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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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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性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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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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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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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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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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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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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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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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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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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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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燃性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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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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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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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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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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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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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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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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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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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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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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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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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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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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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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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性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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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性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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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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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釆用可燃材料。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 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釆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0.751:1。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 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
5.1.8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