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釆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 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4)
式中:A—泄压面积(m2);
K一厂房的容积(m3);
C一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
表3. 6. 4厂房内爆炸性危脸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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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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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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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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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屑、炭肩、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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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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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啧漆间或干燥室、苯酌树脂、
铝、镁、锆等的K尘≤30MPa·m·s-1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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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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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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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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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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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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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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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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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径比不建筑玉成必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 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 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都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 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 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采 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