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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厂房的防火间距

   日期:2015-01-16     浏览:2246    
核心提示: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彳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彳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表3. 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8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5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三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 变、配电站
变压器
总油量
(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 3. 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 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 5. 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两、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3. 4.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 或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 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 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间距,不宜少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地点、建筑
、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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