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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日期:2015-01-16     浏览:2186    
核心提示: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 2. 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1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2. 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荐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 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 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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