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 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 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 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 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