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A.2.5
级别
|
损毁长度(mm)
|
续燃时间(s)
|
阻燃时间(s)
|
B1 |
≤150 |
≤5 |
≤5 |
B2 |
≤200 |
≤15 |
≤10 |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A.2.6
级别
|
氧指数法
|
水平燃烧法
|
垂直燃烧法
|
B1 |
≥32 |
1级 |
0级 |
B2 |
≥27 |
1级 |
1级 |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