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