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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日期:2015-01-08     浏览:2364    
核心提示: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条及第3.2.2 条要求。

 

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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