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
0
)
新闻动态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消防材料采购平台
消防员考试模拟系统
首页
新闻动态
工程服务平台
招标采购
供应商入驻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价格指数
培训考试
技术法规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标王
热搜:
火灾报警控制器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警铃
消防水带13-50-20
自动消防水炮
消防水带
防火门
消防水枪
消防水炮
首页
>
安全知识查询
>
法律法规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日期:2015-01-08 浏览:
2108
核心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打赏
更多
>
同类安全知识查询
• 第十三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条
• 第八条
• 第七条
• 第六条
• 第五条
推荐图文
推荐安全知识查询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官方微信
|
新手上路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会员短网址
|
法律声明
|
投稿说明
|
关于消防宝
|
粤ICP备16075420号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