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六)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七)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八)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