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
0
)
新闻动态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消防材料采购平台
消防员考试模拟系统
首页
新闻动态
工程服务平台
招标采购
供应商入驻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价格指数
培训考试
技术法规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标王
热搜:
火灾报警控制器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警铃
消防水带13-50-20
自动消防水炮
消防水带
防火门
消防水枪
消防水炮
首页
>
安全知识查询
>
法律法规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八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1696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打赏
更多
>
同类安全知识查询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
推荐图文
推荐安全知识查询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官方微信
|
新手上路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会员短网址
|
法律声明
|
投稿说明
|
关于消防宝
|
粤ICP备16075420号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