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