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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1129    
核心提示: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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