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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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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1086
核心提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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