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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852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一)对单位或者个人处警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个人处警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出对单位或者个人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案件移送至市、区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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