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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839
核心提示: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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