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
0
)
新闻动态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消防材料采购平台
消防员考试模拟系统
首页
新闻动态
工程服务平台
招标采购
供应商入驻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价格指数
培训考试
技术法规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标王
热搜:
火灾报警控制器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警铃
消防水带13-50-20
自动消防水炮
消防水带
防火门
消防水枪
消防水炮
首页
>
安全知识查询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1007
核心提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防火档案的;
(三)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四)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
(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打赏
更多
>
同类安全知识查询
• 第九十七条
• 第九十六条
• 第九十五条
• 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二条
• 第九十一条
• 第九十条
• 第八十九条
• 第八十七条
推荐图文
推荐安全知识查询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官方微信
|
新手上路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会员短网址
|
法律声明
|
投稿说明
|
关于消防宝
|
粤ICP备16075420号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