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
0
)
新闻动态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消防材料采购平台
消防员考试模拟系统
首页
新闻动态
工程服务平台
招标采购
供应商入驻
厂商大全
行业展会
价格指数
培训考试
技术法规
消防资料
会员
设备/器材
招商加盟
标王
热搜:
火灾报警控制器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警铃
消防水带13-50-20
自动消防水炮
消防水带
防火门
消防水枪
消防水炮
首页
>
安全知识查询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一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808
核心提示: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一)非当事人提出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打赏
更多
>
同类安全知识查询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条
•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六条
推荐图文
推荐安全知识查询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官方微信
|
新手上路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会员短网址
|
法律声明
|
投稿说明
|
关于消防宝
|
粤ICP备16075420号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