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日期: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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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将其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将其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