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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933
核心提示: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一)国家机关对
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
(一)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场所;
(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所列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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