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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
727
核心提示: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二)定期对车辆的车门
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二)定期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三)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
(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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