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用在不适于设置水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环境中,比如计算机机房、重要的图书馆档案馆、移动通信基站(房)、UPS室、电池室、一般的柴油发电机房等。
基本简介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
CO2气体灭火系统
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包括哈龙灭火剂在内的氯氟烃类物质在大气中的排放,将导致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由57个国家共同签定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决定逐步停止生产和逐步限制使用氟里昂、哈龙灭火剂。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缔约国行列,承诺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并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1996年以后,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研究迅速发展,短短几年,七氟丙烷、惰性混合气体(以下简称IG-541)、三氟甲烷等灭火系统相继出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对七氟丙烷、三氟甲烷、IG-541(又名烟烙尽,含52%氩气+40%氮气+8%二氧化碳)、 IG-55(氮气50%+氩气50%)、IG-01(纯氩气)、IG-100(纯氮气)等灭火系统的生产、检验作出明确的规定品种分类
1、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8张)
特点: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目前替代卤代烷1211、1301最理想的替代品。
2、混合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特点: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气体,这些气体都是在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对大气臭氧层没有损耗,也不会对地球的“温室效应”产生影响,而且混合气体无毒、无色、无味、无腐蚀性、不导电,既不支持燃烧,又不与大部分物质产生反应,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环保型灭火剂
3、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
特点:二氧化碳灭火剂具有毒性低、不污损设备、绝缘性能好、灭火能力强等特点,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颇受欢迎的气体灭火产品,也是替代卤代烷的较理想型产品。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用在不适于设置水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环境中,比如计算机机房、重要的图书馆档案馆、移动通信基站(房)、UPS室、电池室、一般的柴油发电机房等。
一般在启动灭火系统时,控制系统会启动灭火程序经过30秒钟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当然在开始延时是会启动气体保护区内外的声光报警器,提示人员需要在30秒钟之内撤离。所以当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报警时,必须立即撤离气体保护区。如果气体保护区内确定并没有火灾发生时(控制系统误动作),可以立即按钮保护区外面(移动基站(房)的按钮都在保护区内)的紧急停止按钮撤销灭火程序。
4、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特点:气溶胶灭火产品是一种有效具有最小影响的灭火剂,具有系统简单、造价低廉;无腐蚀、无污染、无毒无害、对臭氧层无损耗、残留物少、高速高效、全淹没全方位灭火、应用范围广等优点,已被众多专业人士认定为哈龙产品的理想替代品。
气溶胶是指以固体或液体为分散相而气体为分散介质所形成的溶胶。也就是固体或液体的微粒(直径为1üm左右)悬浮于气体介质中形成的溶胶。气溶胶与气体物质同样具有流动扩散特性及绕过障碍物淹没整个空间的能力,因而可以迅速地对被保护物进行全淹没方式防护。
气溶胶的生成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物理方法即采用将固体粉碎研磨成微粒再用气体予以分散形在气溶胶,另一种是化学方法;通过固体的燃烧反应,使反应产物中既有固体以有气体,气体分散固体微粒形成气溶胶。 它具有下列特点:
(1)灭火效能高:单位体积灭火用量是卤代烷灭火剂(哈龙)的1/4~1/6,是CO2灭火剂的1/20。
(2)灭火速度快:从气溶胶释放至达到灭火浓度的时间很短,1m3试验容器内灭汽油火小于10S。
(3)对臭氧层的耗损能值(ODP)为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0,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属绿色环保产品。
(4)无毒无害无污染,不改变保护区内氧气的含量,对人体无害。
(5)气溶胶释放的气体不导电,低腐蚀对电子电力设备无影响。
(6)反应前的灭火剂为固态,不会泄漏,不会挥发,不会衰变,可在常温常压下存放,易储存保管。 适用范围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