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包含使用单位、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