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有关代过消防、代办消防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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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11-0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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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1、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意见书"和"申报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许可证",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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