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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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399消防斧头 
品牌: 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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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4-11-1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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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前言
 
    消防斧是消防抢险救援工作广泛使用的破拆工具,本标准在GB 8389.2—87《斧的通用技术条件》,GB 8389.3—87《斧的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斧的特点,增加了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编写采用了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光、李宝忠、韩翔、李申。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斧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消防平斧、消防尖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3.1.1  消防平斧的外形如图1所示。
3.1.2  消防尖斧的外形如图2所示。
 
 
 
 
 
3.2  型号
3.2.1  消防斧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82的规定。
3.2.2  消防斧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
 
 
 
    标记示例:a)GFP 810  表示全长810mm的消防平斧;
              b)GFJ 715  表示全长715mm的消防尖斧。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
4.1.1  消防斧斧头应采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钢材制造。
4.1.2  消防斧斧柄应采用硬质木材,含水率应不大于16%。
4.2  表面质量
4.2.1  消防斧斧头表面抛亮部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 。
4.2.2  消防斧斧头不得有裂纹、夹层、锈斑现象,涂漆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一致,无漏漆、起泡、剥落和缩皱现象。
4.2.3  消防斧斧柄的木质表面应光滑、无腐朽、节疤和虫蛀孔,并涂清漆。
4.3尺寸和质量
4.3.1  消防平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  消防尖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消防平斧尺寸和斧头质量
项目
规格
平斧尺寸    mm
斧头质量
  kg
斧全长L 斧头长A 斧顶宽B 斧顶厚C 斧刃宽F 斧孔长 斧孔宽 孔位H
610
610
164
68
24
100
55
16
115
1.1~1.8
710
710
172
72
25
105
58
17
120
810
810
180
76
26
110
61
18
126
910
910
188
80
27
120
64
19
132
2.5~3.5
 
表2  消防尖斧尺寸和斧头质量
项目
规格
平斧尺寸    mm
斧头质量
  kg
斧全长L 斧头长A 斧顶厚C 斧刃宽F 斧孔长 斧孔宽 孔位H
715
715
300
44
102
48
26
140~150
1.8~2.0
815
815
330
53
112
53
31
155~166
2.5~3.5
 
4.3.3  表1~2中凡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T 1804—92中最粗级制造。
4.4  对称度
4.4.1  如图3所示,消防斧斧头小面与斧孔中心的偏差量^应小于2mm。
 
 
 
    注:AA为消防斧斧头小面中心线,BB为消防斧斧孔中心线。
4.4.2  消防斧斧刃与斧柄端部中心线的偏差(即对称度)应小于8mm。
4.5  硬度
    消防斧斧刃硬度为HRC 48—56,斧孔壁硬度应不大于HRC 35。
4.6抗冲击性能
    消防斧斧头刃部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重锤锤击,击后斧刃不应有裂纹,变形量不应大于2mm。
 
表3  消防斧斧头质量与重锤质量对应表
斧头质量,kg
<1.8
1.8~2.5
≥2.5
重锤质量,kg
8.0
10.0
12.0
 
4.7抗拉离性能
    消防斧斧头与斧柄拉离力应大于15 000N(试验过程中斧柄不应有断裂,试验后配合处不应有松动的现象)。
4.8平刃砍断性能
    消防斧斧头平刃应能砍断直径10mm的Q 235A圆钢,且刃口应无明显缺刃、卷边和裂缝。
4.9  尖刃凿击性能
    消防斧斧头尖刃应能凿裂C20混凝土试块,且刃口应无明显卷缺和裂缝。
 
5  试验方法
5.1  斧柄含水率检查
    消防斧斧柄含水率用湿度计检查。
5.2表面质量检查
5.2.1  消防斧斧头表面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样块对照,或用表面粗糙度检查记录仪检查。
5.2.2  消防斧斧头和斧柄表面用目测检查。
5.3  尺寸和质量检查
5.3.1  消防斧斧头与斧柄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查
5.3.2  消防斧斧头质量用精度不低于0.05kg的衡器检查
5.4对称度检查
    消防斧对称度用通用量具检查。
5.5  硬度试验
5.5.1  消防斧斧刃和斧孔壁硬度用专用夹具夹持,按GB/T 230的规定进行。
5.5.2  消防斧硬度测试应在距斧刃口10mm范围内任意测三点,如有一点不合格再在该点附近测试区内测二点,其二点应合格。
5.6  冲击试验
    消防斧斧头冲击试验应在专用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见图4,斧头用专用夹具夹持,夹具上支承点为斧孔端部远受击斧刃点、下支承点为斧孔端部近受击斧刃点。夹具宽度应大于所夹持斧体部位的宽度。重锤中心应锤击在距斧刃口15—25mm的范围内,重锤应在1m高度自由落下冲击二次,试验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7  拉离试验
    消防斧的拉离试验应在材料试验机上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8  平刃砍断试验
    取一直径10mm的Q235A圆钢,横放于低碳钢平板上,手握斧柄,用平刃对准圆钢砍击不大于三次至断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8的规定。
5.9  尖刃凿击试验
    取一标准C20混凝土试块,手握斧柄,用尖刃对准试块凿击不大于三次至破裂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9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消防斧必须由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书。
6.1.2  出厂检验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a)尺寸与质量检验
    b)表面质量检验
    c)对称度
    d)硬度检验
    e)斧柄含水率检验
    f)拉离试验
6.1.3  取样时,每批随机抽取三把,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
6.1.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两年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3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3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5把作为试样。
6.2.4  检验结果如有一把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项型式检验的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标有:
    a)产品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生产厂名;
    e)生产日期。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有:
    a)生产厂名、厂址;
    b)产品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标准号;
    c)件数、重量(净重或毛重)、外型尺寸;
    d)生产日期;
    e)应标有“防止雨淋”等标志,其标志方法应符合GB 191—73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
    每把消防斧应用纸或塑料袋包装,出厂时须用木箱或纸箱集装并固定在箱中。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7.3运输和贮存
7.3.1  消防斧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7.3.2  消防斧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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